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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管理办法

日期:2016-12-31  点击:  来源:未知   编辑: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校级人才

培养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科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1612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61230

 

    (此件主动公开)


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校级人才培养

专项管理办法

(经201612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切实落实好人才培养子项目的建设任务和目标,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程,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交学科〔20159号)、《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交财〔201535号)及《新一轮学科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建议》(西交学科〔2015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的管理以“重心下移、统筹协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质量导向、奖优罚劣”为原则,有效推动项目实施。

第三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重点抓涉及面宽的基础教学环境与设施建设,覆盖人才培养组织、管理和运行中的关键环节,主要涉及以下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七个子项目:

(一)生源质量提升工程;

(二)名师、名课建设工程;

(三)创意创新创业(三创)平台建设工程;

(四)学生双向国际交流、双学位推进工程;

(五)研究生“三助一辅”体系建设工程;

(六)学科/专业发展基础文献集建设工程;

(七)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程。

第四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的责任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从学校层面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与本科生培养相关建设项目;研究生院负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学科建设的管理体系进行具体项目遴选,申请立项,协助学科办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并负责子项目的考核与验收。责任部门依据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绩效评估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的宏观调控,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监控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各子项目负责单位是各子项目实施运行的主责单位,在责任部门的指导下对各子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启动

第六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由学科办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整体立项论证和上报审批。

第七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包含的子项目按属性分为:

(一)水平提升类项目,包括:生源质量提升工程,名师、名课建设工程,学生双向国际交流、双学位推进工程,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程等子项目。

(二)平台建设类项目,包括:创意创新创业(三创)平台建设工程,研究生“三助一辅”体系建设工程,学科/专业发展基础文献集建设工程等子项目。

子项目根据需要可下设二级子项目,项目属性归类不变。

第八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申报论证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根据批准的“校级人才培养专项”总体建设方案进行遴选或审批。

各子项目/二级子项目申报内容应包含:建设任务、实施方案、预期建设成效及相应经费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 责任部门根据子项目遴选、审批情况向学科办提交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子项目和二级子项目立项申请,并附项目建设任务书或二级子项目清单,学科办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分别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立项与启动:

(一)“水平提升类”项目启动原则上无需进行项目论证,由学科办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立项启动,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二)“平台建设类”项目须经论证审批后启动。项目论证由学科办会同责任部门组织实施,专家组由相关学科教授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含设备购置方案)、预期建设成效及相应的经费需求等;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学科办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启动,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水平提升类”项目按年度计划进行管理,“平台建设类”项目按论证批准的建设方案分年度进行管理,可根据项目计划进度和效益情况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水平提升类”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课程建设费、教材出版费、软件购置费、专家讲座/讲课费、会议费、国际交流费、国内差旅费、专用材料费、资料讲义复印费、劳务费等。

(二)“平台建设类”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开发)费、实验室改造、专用材料费,以及与平台建设密切相关的业务费。

第十二条  执行计划的上报与审批

每年10月初,由责任部门统一上报“校级人才培养专项”下一年度执行计划,经学科办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三条  年度经费需求的上报与审批

为做好项目执行计划与财务年度预算的衔接,由责任部门根据执行计划序时进度测算分年度经费需求,与执行计划同时上报。

年度经费需求由学科办会同财务处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审批结果,统一在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与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

当年批准的计划须当年实际执行,并按序时进度要求完成经费支出。责任部门应积极指导、监督各子项目负责单位的实施,以保证项目计划的执行进度。

当年未实际执行的计划一律取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执行的计划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学科办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计划的调整

项目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提交申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原则上项目年度的计划调整不得超过批准的计划数或相应经费额度的20%)。

(一)由各子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报责任部门审核,任部门统报学科办按程序审批。

(二)审批程序:对于10万元以下的计划调整由学科办审批;对于10万元及以上的计划调整,由学科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审批结果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的调整。对计划调整或执行进度变化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交财〔20153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在执行过程中,除责任部门外还涉及采购、资产、财务等多个部门,由学科办负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的协同推进工作。

第十八条  “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的建设期与学科建设周期一致,所有项目计划须在建设期内完成,到期未实际执行的计划一律取消,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子项目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时间节点,学科办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校级人才培养专项”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本期后续建设经费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校内验收评估,包括自查分析、专家验收、成效评估、动态调整四个环节。

(一)自查分析。项目责任部门根据建设方案,就建设任务与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项目自查报告和建设成效分析报告。

(二)专家验收。学科办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方案,对“校级人才培养专项”完成情况进行校内验收。

(三)成效评估。学科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校级人才培养专项”的建设投入与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考评,形成项目的建设成效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在学科建设项目内设置的人才培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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