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重〔2005〕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建设计划,“985工程”二期建设时限为2004年6月至2007年12月。各项目在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照立项审批的目标和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2.各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科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全面负责子项目的论证审核工作,所有子项目立项需经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专家委员会代表学校管理和实施项目建设,要切实担负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学校有关“985工程”管理制度和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专家委员会实行重要事项投票表决制度,对于上报学校的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事项,需同时附上《“985工程”二期平台和基地项目专家委员会重要事项报告单》(可在重点办主页下载)。各平台和基地项目中有关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在执行前需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要与学校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整体建设框架相衔接,统筹规划。队伍建设、支撑条件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任务书需由牵头部门负责,经有关专家组论证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各平台和基地项目应制定可行的分阶段执行计划,经学校审核后,按年度下拨预算。项目建设经费实际支出可不受年度经费限制,适度超前使用,以保证项目实施需求。支撑条件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需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4.“985工程”项目资金包括硬经费和软经费两部分,其中硬经费指设备购置费,软经费包括业务费、维修费等。平台建设项目硬经费比例不低于85%;支撑条件建设项目硬经费比例不低于70%;人文社科基地项目硬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60%。因特殊原因,硬经费比例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调整预算后方可执行。
5.鼓励和支持平台/基地项目积极申请和承担国家重大建设计划和各类科研项目,增强平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承担国家重大建设任务的能力。各平台和基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须按中央专项资金投入数,完成一定比例的自筹经费。工科平台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与自筹经费的比例为1:1.5,生命医学平台项目比例为1:1,哲学社科基地项目比例为1:0.5。
6.“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所有项目资金预算需按照学校规范的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财务规定填报(格式可在重点办主页下载)。
7.设备购置费为建设“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科创新基地、支撑条件建设等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设备购置费包括:单台件800元以上和批量5万元以上设备,单件500元以上或一次性购置50台件以上且单价超过100元(含100元)的家具和实验台。项目申购设备需按照附件格式提供清单(在重点办主页下载),报重条处、财务处根据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依次审核。单价4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单独填写“大型设备购置论证表”(在重点办主页下载)。
8.项目业务费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专项业务支出,主要包括:网络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及复印费(含1万元以下软件),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外籍专家费用,专用材料购置费,高值软件购置费,低值耐用品购置费等。队伍建设项目除以上支出外,还包括预算审定后的培训费、劳务费支出。
高值软件(类同固定资产管理)购置费指1万元以上的软件购置费,低值耐用品指单台件500元以下的家具、单台件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申购高值软件需按照有关格式提供清单(可在重点办主页下载),由重条处负责登记和审查。
9.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科创新基地等密切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备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项目维修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制和审计制度执行。
10.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和聘任校外学术带头人以及派出优秀学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进修等所发生的支出。
11.“985工程”建设资金不允许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用于与“985工程”建设无关的办公经费(包括电话费、办公用品、印刷费、专利维持费等)、劳务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