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2015年7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相关精神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教育部“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主要用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国际化、条件支撑等方面。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保证重点;严格支出,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负责审批学校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与总预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主要包括:各学科建设项目预算、校级建设项目预算、校统筹人员经费预算三大类。其中各学科建设预算具体分为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国际化四部分。
各学科建设项目预算以学科为单位编制,由学院组织申报;校级建设项目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申报;校统筹人员经费预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申报。
第八条 学科办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未来三年的支出总量和结构,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以此指导分年度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 每年10月初,各预算单位根据建设目标及任务将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费需求上报学科办(“一上”);
(二) 学科办会同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办等部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已批准的执行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预算单位提出的年度经费需求进行审核。结合三年滚动预算,同时考虑学校财力情况形成学科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一下”控制数),由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 财务处将学校审批的年度预算“一下”控制数下达学科办,学科办通知各预算单位(“一下”)。
(四) 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申请及执行计划,填写规范文本和用款进度计划,于12月中旬上报,学科办汇总后报财务处(“二上”)。
(五) 财务处组织预算审核小组对学科建设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形成学科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草案,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
(六) 财务处将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学科建设年度预算批复到各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学科办(“二下”)。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上报预算资料应按照规范文本填制《项目申报书》,申报资料应完整、可靠、准确。《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测算依据及说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等,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各大类经费子项目内部的年度预算调整,由各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学科办会同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 涉及预算大类或者子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在总预算范围内由分管学科副校长组织学科办、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提出预算调整申请,200万元以下的调整,经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200万元(含)—500万元的调整,经各分管副校长和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调整,由各分管副校长和财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1000万元(含)以上的调整,由各分管副校长、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当年应当执行完毕,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一律调减。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用于引进、聘任学校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等各类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学科建设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三)材料费:是指在完成学科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差旅费:是指在完成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支出。
(六)会议费:是指在完成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研讨、咨询等会议支出。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完成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支出。
(八)劳务费:是指在完成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支出。
(九)其他业务费:是指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专项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邮电费、培训费等。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保证按序时进度支付资金,并及时冲销暂付款。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标的支出项目,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有学科建设专用标识。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年末,财务处根据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及性质按照要求负责编报年度决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科办负责组织各单位完成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将暂停该项目后续经费拨款,甚至终止该项目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各学科建设项目责任人应签署《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责任书》和《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经济责任书》,并切实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相关管理办法和批复预算使用经费,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否则将停拨下一年度经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建设目标、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为评审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执行及效益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科办负责解释。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