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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日期:2006-06-15  点击:  来源:未知   编辑:

西交重条〔2006〕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我校“985工程”建设项目,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有效地做好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教重办〔2004〕2号)、《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办法(暂行)》(西交重〔200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为学校设备管理的领导机构。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以下简称重条处)做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985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各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必须高度负责,避免在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各种损失和资金流失,确保按规范、程序、高质量完成仪器设备购置工作。
第四条 在“985工程”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和建档制度,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和监察处的监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论证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学校“985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各建设项目组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提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重点办,重点办审查通过后,由重条处负责组织设备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论证。
第七条 设备论证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整体上与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吻合,配置是否合理。
(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所列设备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三)对“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科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重点论证大型设备的先进性、大型设备与平台和基地建设方向的一致性,以及设备的购置对提升学科实力所起的作用等。
(四)对“支撑条件建设项目”等项目主要论证所购设备的受益面和利用率,以及设备的购置使用对教学科研等方面所起的辐射推动作用。
(五)凡单台价值在5万美元(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将进行重点论证。
第八条 专家论证通过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重点建设设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重点办按照学校预算计划编制的要求与项目软经费使用计划汇总后,统一向项目组和相关职能部、处下达项目正式启动通知。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第一次论证未通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学校根据情况重新组织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取消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项目整体建设方案,在学校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数内,按照论证通过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清单有计划地进行,任何单位、项目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专家委员会应组织本项目组成员对设备的选型、规格、技术指标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项目的最佳需要,避免因计划失误而导致资源损失和浪费。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专人参与和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凡属于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其商务合同的签订和设备验收等由重条处负责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招标,由重条处会同审计处和监察处组织设备招标专家组进行,招标专家组经公开开标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厂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下许诺,不得私下决定供货厂商,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标底,如有违反,依据相应的法规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供货来源单一,不便实行公开招标的仪器设备,各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方式向重条处提出申请,经重条处审核、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议标或直接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重条处定期对各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进行汇总,向学校重点建设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索赔
第十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验收和索赔工作由重条处归口管理,设备到货后,重条处负责派人提运,对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人亲自押运。
第十七条 提货人应对设备外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和无其它异常现象后方可提运。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提出,并按有关规定,与承运部门办理承运事故报告手续,必要时应拍照留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由重条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的90天内)终止日前两个工作周(不包括假日)完成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凡是由供货方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供货方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由重条处负责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由重条处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其固定资产卡及报销贴头必须有专门标识。
第二十三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40万元及以上),全部纳入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统一管理,不同类型设备的具体运行管理模式和设备存放地点由学校重点建设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制订相应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优先保证建设项目的需要,同时实行对外开放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他人合理使用这些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切实做好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无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的,视其使用效益为零。重条处将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检查。每年年底,重条处将各“985工程” 项目所购置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检查结果向学校重点建设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长期搁置不用的仪器设备,重条处将会同有关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若干费用(如运费、报关费、商检费及仓储费等)从项目执行费中支出。项目执行费在“985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经费总额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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