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人才支持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9年2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一流大学建设项目中各类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交学科〔2018〕9 号)、《西安交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交财〔2018〕27 号)及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相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的管理以“服务学校人才战略,支撑学科快速发展,尊重人才成长需求,提供规范高效服务”为原则,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包括:
(一)领军学者支持计划项目。
(二)青年学者支持计划项目,包括学校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
(三)团队项目。
(四)学校确定的其他人才支持项目。
第四条 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其一流大学建设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协同相关学院完成人才支持计划的遴选和报批,并按照学科建设管理程序申请项目立项,协助相关学院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五条 所在学院(学科)是各类人才发挥作用的载体,负责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与论证,保障项目执行,协助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督促项目执行,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六条 各类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标准及资助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各项目原则上资助一次。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启动
第七条 责任部门根据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批准情况向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提交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立项申请,学科办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立项与启动:
(一)领军学者支持计划项目、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以及团队项目等须经论证审批后启动。项目论证由所在学院(学科)会同责任部门组织实施。专家组由相关学科教授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含设备购置方案)、预期建设成效及经费预算方案等。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事项的,按照合同内容执行。论证通过的项目,由所在学院(学科)报学科办备案。学科办根据责任单位申请函件和学院论证意见启动项目。
(二)学校确定的其他人才支持项目根据需要另行确定立项流程。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可用于搭建研究平台、建立学术团队、维持项目运行等。具体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维修费、业务费和人员劳务费。各类经费的开支比例和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各类人才支持计划需按照项目整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申报年度执行计划和经费需求。
第十条 执行计划的上报与审批。
各类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和经费需求根据学校安排随所在学院(学科)统一申报、论证、审批。对于新进(增)人才的首年度执行计划可随时申报、随时启动。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根据各项目提交的经费需求,学科办会同财务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计划与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
当年批准的计划应当年实际执行:对于人员费、业务费、20万元以下设备和维修计划应当年完成报销手续;对于跨年度的国际交流费应次年完成报销手续;对于2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和维修计划应当年完成招标或合同手续。
年度预算须按照财务序时进度要求完成执行,未完成部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执行计划与年度预算的调整。
项目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科)同意,报学科办按相关流程审批。原则上每个项目年度的计划调整不得超过批准的计划数或相应经费额度的20%。
计划调整或执行进度变化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除所在学院(学科)和责任部门外还涉及采购、资产、财务等多个部门,由学科办负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的协同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须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到期未实际执行的计划一律取消,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对于首聘期结束后续签合同的人才,其资助经费剩余额度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获得国家滚动支持的项目,首个资助期剩余经费可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再提供二次资助支持。若人才同时入选多个个人头衔类的项目,按照“不重复资助、同时间段就高”的原则调整相应资助额度。
第四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各项目的考核验收随人才支持计划的考核验收一并进行,由所在学院(学科)会同责任部门共同完成,学科办协助提供经费执行相关情况。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建设效益低下的项目,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对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相关部门、学院及各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本文件实施前已启动且未到期的人才支持计划,其项目管理及开支范围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人才引进培养专项”项目经费执行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条 对于学校新批准的其他人才支持计划,其政策由责任部门在相关办法中明确,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学科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交学科〔2015〕2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